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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治手段实现社会安定有序(适势求是)

2018-08-05 19:22:22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069

                            徐汉明  孙逸啸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发展进入新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治理显现出阶段性特征,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同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过上美好生活有了更高的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吃得放心、住得安全、出行平安等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这就要求我们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目标,着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况,只有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才能更有效地将各种社会治理难题转化为立法执法司法问题,更好地让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规范化,实现社会平安稳定和谐。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化、法治化的社会治理转变,形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社会治理机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有关部署要求,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方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合理配置社会管理部门职能,继续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等重大改革,建设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体制。

  加快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目前,在社会治理领域中,还存在一些法律规范空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内容相对陈旧,不适应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这就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快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对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决策部署、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及时作出调整。重点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发展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体系,巩固平安中国建设的制度成果,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为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鼓励地方把平安建设过程中的成熟经验、好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同时,加强对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法制监督工作,确保社会治理法制权威、统一。

  体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政府运用法治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调节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矛盾、保障人民权益过程中,都要体现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增进人民群众的信任,更好激发社会活力。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依法全面履行社会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社会风险、处理社会纠纷、破解治理难题、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各项权利,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依法维权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有效防范和化解危害群众权益、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类问题,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营造社会治理法治氛围。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加强政府职能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的体制机制,形成普法工作的责任体系与考核体系,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运用大数据、自媒体等技术手段拓宽法治宣传渠道,推进普法精准化。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社会治理法治创建活动,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社会治理各环节,推动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引导和支持基层群众加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自治事务,规范各类社会主体行为,探索自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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