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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2009-11-12 15:38:2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1986

    本网系普法教育类网站。我们力求以中国司法进程中所出现的各式各样的法治事件,进行一些动态的描述和记载,供人们在休闲娱乐中、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通过必要的浏览阅读,进而起到潜移默化,于无形中提高自我的法制意识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法制的历史,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著称于世。根据近年的地下发掘,证明了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已经具有冶炼能力并制造出简单的金属生产工具。规模相当可观的夏宫殿遗址,也显示了夏不仅进入了阶级社会,产生了国家和法律,而且初步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国家。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极其缓慢的条件下,可以推断在夏之前无疑有一个漫长的国家与法律的形成过程。因此,对于中国奴隶制法制史的上限需要重新认识。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刑”。刑在中国奴隶制时代,是罚的“总名”,也是法的通称。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从《左传》所引《夏书》的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代已有“昏、墨、贼、杀”的罪名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用刑原则。此外还有大辟、劓、宫、髌、墨的五刑刑名。夏作为第一个阶级王朝,习惯法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继夏而起的商是奴隶制的大国。商代法律与五刑制度,不仅在古文献中已有较多的记载,并得到了地下甲骨卜辞的物证。商初统治者吸取了夏桀无道亡国的教训,制定了“官刑”,以警戒百官,惩罚他们“三风十愆”的过失,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商代在所有权,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有所发展。因此周初著名的政治家周公旦在如何统治商遗民的问题上,强调“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的高峰,不仅缔造了一定的体系,而且在“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罪疑从赦;上下比罚以及罚赎等等。当时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了进一步发展。出土的铜器《矢人盘》、《智鼎》和《散氏盘》的铭文,记载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租赁和债务关系等法律行为。特别是1976年出土的《**》铭文,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对违约罚、诬告罚的惩罚,以及刑等和宽宥的具体规定,从而显示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而现代法律,在逐步的完善和进步,与古今中外应该是一脉相承的,但发展也是明显的。

    但愿我们这里所记录的发生在时下祖国大地上的的点点滴滴不同色彩的法治事件,给您一种启智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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