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坚持18年且仍在持续的劳动纠纷案记实特别专辑
2006年以来,邢思文就其遭遇交行“密薪制”侵权,导致其“新旧职位及薪酬切换”不公,坚持依法维权18年之久且仍在持续,这场劳动纠纷案历经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因交行在这起劳动纠纷案诉讼过程中,违法造假说谎做伪证,法院拒绝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邢思文只能因此曾提起刑事自诉,两次向公安报案,两次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针对交行当庭提供伪证,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理由不采信盖了公章的‘情况说明’”。至于邢思文提及的民诉法第101条,一、二审主审法官均对邢思文解释说,刑诉法第303条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交行提供伪证行为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邢思文刑事自诉伪证案再审裁定强调:“即使购成伪证罪,也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邢思文因此两次向芜湖公安报案,交行两次拒绝芜湖公安依法调取切换文件A,并再次故伎重演向公安提供与法院相同的伪证“情况说明”,说文件B就是文件A。芜湖公安与法院一样,均只认公章而无视事实,两次均以“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邢思文首次报案是以“个人”为“伪证罪”的报案主体。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认定为:1、王大坤、李卓武、王培、强静4人不符合该罪名的主体条件。该4人出具情况说明时均系在银行任职期间,代表银行出具情况说明,且该情况说明加盖了银行的公章。该4人行为应当评价为单位自己提供,4人为经办人,而非帮助行为。”2、“该4人未实施该罪名的客观行为。该4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非伪造,且无主观故意。”
邢思文第二次以“单位为报案主体”报案,就是依据检察院上述首次立案监督审查认定。而第二次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对其首次审查认定是避而不提,并认为:公安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邢思文报案主体——交行芜湖分行“属于当事一方”。邢思文因此先后约见了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两位检察长均解释说,交行芜湖分行及4人均不是刑法第307条所称的“行为人”,而是当事人和经办人!故交行芜湖分行“不符合该罪名的主体要件”。约见分管副检察长时,检察院安排了一名律师,做完谈话笔录后,让邢思文签名。邢思文说,签名可以,但他必须要拍下这份自己签名的约谈笔录被拒绝,所以,邢思文没有签名。
18年来,邢思文曾给“三级行”党委、纪委群发数百封求助、投诉、举报及控告邮件,均石沉大海!一年前又给“三级行”党委、纪委群发了两封告知书邮件,至今杳无音信!
2024年3月11日,邢思文给交行芜湖分行纪委发了一封“最后终告信”件,芜湖分行纪委第一时间上报给了省分行纪委,后邢思文又准备3月28日到上海总行进行第二次上访!
3月27日,芜湖分行纪委书记提前结束党校学习,赶在邢思文到上海总行上访前返回芜湖交行汇同综合管理部,风险资产保全部向邢思文照本宣科传达了省分党委纪委的“研判结果”:1、当年对邢思文的“切换”是按总行文件规定执行的,对其“切换”没有错,但仍然拒绝邢思文要求出具总行这份规定文件的请求;2、告械邢思文不要越级到总行上访,但可以去省分行;3、“提示”邢思文即使退休了,也不要以任何方式曝光交行,否则,交行将依法维权并追责!
研判结果宣读完毕,该纪委书记对邢思文说,你就这么恨交行,非要曝光交行吗?
邢思文说,他从不恨交行!因为交行给了他第二次就业机会,所以,他说,他非常热爱交行,他爱岗敬业,他对交行充满感激之情。他随后例举了其宁可得罪法院,也要依法将交行利益最大化的实际保全清收执行案例!要说恨,邢思文说,他只恨极少数利用密薪非法侵犯员工利益,采取卑鄙无耻的手段,无视员工诉求,有法不依、不章不循、造假、说谎、做伪证的那几粒老鼠屎!
如果恨交行,他早就把“三级行”在他这起劳动纠纷案中违法违纪事实公开曝光了!何至于等到18年后的今天?何至于要等到他退休后?邢思文斩钉截铁地说。
邢思文说,他去年给“三级行”党委、纪委领导的“告知书”及这次给芜湖分行纪委的“忠告信”均明确表示:是否曝光“三级行”在他这起劳动纠纷案中的违法违纪事实,取决于“三级行”是否依法客观公正处理他这起劳动纠纷案!实际上是否曝光的决定权掌握在“三级行”党委和纪委手中!
从这次芜湖分行纪委书记照本宣科的结果来看,退休后邢思文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以每集3-5分钟的短视频连续曝光“三级行”在他这起已坚持18年之久且仍在持续的劳动纠纷案中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已几成定局!邢思文说他希望能够对“三级行”在他这起劳动纠纷案中违法违纪事实的曝光来警醒“三级行”党委、纪委;更期望通过这次曝光能够强化交行党风廉政建设,净化交行营商环境!重视员工疾苦和诉求!
这次选择用短视频曝光交行部分老鼠屎在他这起劳动纠纷案中违法违纪事实实属被逼无奈!邢思文说。
爆料人:邢思文 联系电话:1360553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