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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村民头被殴打出14道伤口反获刑十个月

2021-09-14 17:11:33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6812
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到一个普通村民的身上就是一座山。
尊敬的上级有关部门,全国网友:
一直以来,为了供养三个孩子读书,我和妻子常年在外打工。2017年春节我回家过春节时,发现家里的土地被同村村民李英春从边界处给占去了一部分。而这次,是李英春家第三次强占我土地了。
第二天(2月14日)早上,我拿着锄头来到土地的边界处,打算将被占的土地挖回来。
我正在挖边界的时候,李英春带着小叔子张大平和二嫂董文秀过来阻止。一番语言争执后,李英春轮着手里的小挖锄就砸向我头部。猝不及防之下,我一下子就被砸的头破血流。
正在我条件反射的试图反抗时,张大平扑过来就将我按在地上,董文秀亦从地上捡起一块碗口大的石头甩过来砸向我头部,将我打晕。
我醒来后,李英春和张大平还不打算放过我,继续对我的头部实施殴打。
都说双拳难敌四手,我虽奋力反抗,奈何力量悬殊过大,只有挨打的份儿。几分钟后,李英春、张大平看我头部伤痕累累血流不止后,三人慌张逃逸。
我随后报警,在110和120赶来将我送往医院后,我一直处于头晕眼花状态。经医院诊断,我头部高达14处伤口,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8天后,被警方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为了将殴打我的李英春、张大平、董文秀绳之以法,我多次跑去派出所询问案情。耐人寻味的是,派出所民警陶鑫对我的诉求并不热心,反而拿出一份DR影像对我说,“李英春的手也被你打骨折了,让她赔偿你5000元,这事情就到此为止了。”
陶鑫拿出的DR影像显示,其左手下端有一根长两公分厚两毫米的钢针,拍摄单位为奉节县人民医院,这份DR影像,至今尚在陶鑫手中。
我拒绝赔偿调解,更不认为李英春的手会被我弄骨折。
看到我拒绝,陶鑫三次在向我做询问笔录的时候,都当着我的面掏出手枪将扳机扳得咔嚓咔嚓的响,还掏出五粒子弹一颗一颗的往枪里装,试图用这样的威压,让我在笔录中承认将李英春的手弄骨折。
眼看调解无望,威逼无用,派出所最终将这起案件以公诉案移交到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开庭前,我从别在渠道听到一个消息:李英春被司法鉴定为左手骨折轻伤一级。这个消息让我大吃一惊,我从头到尾就没伤过李英春的手,怎么被鉴定出骨折轻伤一级了呢?
为了核实鉴定的真实性,我请求法院,警方和派出所,以及当事人李英春张大平等相关人员,一起到医院重新进行检查诊断。
果不其然,医院的诊断结论验证了我的怀疑。
2018年1月16日,李英春的左手经重庆渝东医院拍摄的DR影像检查结论为:左腕关节骨质疏松,创伤性关节炎。由此我更坚信李英春骨折的DR影像是假的。
此后,我又通过别的途径看到了李英春案发当日在奉节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结论:头部外伤;腹部、左腕部软组织损伤。但不知因何原因,后来在诊断结论上又人工手写增加了一项补充诊断:左则骨远端骨折。        2018年3月5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
一个小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英春、张大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英春、张大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847元。
正在我暗自庆幸恶人终有恶报的时候,法院又宣读了一份判决:判决我因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10个月,并赔偿李英春各项经济损失27834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我故意伤害的原因,是因为采纳了李英春、张大平、董文秀在笔录中“李贤奎先手持锄头杵向李英春腹部位置,李英春用手挡时被锄头伤到手腕导致骨折”的笔录。
在没有现场监控视频,在没有第三人在场,在李英春一家三人众口铄金的虚假证言下,是非就这样被颠倒过来了。
对法院的这个判决,我有五个疑惑:一,李英春的轻伤一级骨折是如何鉴定出来的?法院判决结论中李英春的“粉粹性骨折”的结论又是如何而来的?二,同样属于轻伤一级,为什么我这个受害人反而比李英春、张大平都多判了四个月,而且民事赔偿也多得多?第三,同时参与对我实施殴打的董文秀,为何至今逍遥法外?第四、同一天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两起案件,为什么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时间却不一致,李英春、张大平的判决时间显示为3月5日,我的判决时间为3月12日;五、判决书显示,判决我有期徒刑10个月的原告人为张大平,而并非李英春,法院为何却因一个非被告人的原因判处我刑期?
带着愤怒和种种疑惑,我被送往奉节县看守所服刑。我孩子在外就我的判决提起了上诉,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9年1月,我刑满出狱,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伸冤。
虽然判刑10个月对我来说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但我在服刑期间,我读大学的孩子因为申请当兵在各项体检均合格的情况下,就因为我这个父亲留下了案底,政审时被刷下来了。
为了不让因为我的政治污点而影响孩子们的前程,我发誓一定要将伸冤进行到底。根据律师的建议,我正当防卫的事实找不到证据,唯一能洗刷冤情的途径就是李英春的司法鉴定,只要能证明李英春的手没有骨折,这个案子才有可能翻过来。
2020年4月,我委托律师到奉节县人民医院调取出了李英春的DR影像,打算找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当我拿到李英春的DR影像资料时有赫然发现了一个问题,医院存档的李英春DR影像资料,和当初在派出所时陶鑫警官给我看的DR影像资料完全不一样。那么,究竟是医院存档的DR影像作假了,还是陶鑫给我的DR影像作假了?司法鉴定出“李英春骨折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究竟用的是真实的DR影像还是造假的DR影像?
2020年5月,我拿着李英春的DR影像资料找到重庆政法大学里面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希望用李英春的DR影像资料再做一次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构称,做这个鉴定需要公检法任何一家单位出具委托书才能进行鉴定。
后来,我陆续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万州第二分院提出“开具委托书”申请,均遭到拒绝。理由是“之前已经鉴定过两次,不能再鉴定了。”
尊敬的各级领导,全国网友,一起我可以用祖宗十八代的人格来赌咒的冤案,却因为一些不为人知的原因,导致我有冤不能申。在此,我想请上级领导和全国网友关注我的遭遇,我现在的要求其实很简单,请有关单位能给我出具一份委托书,能让我重新就李英春的“轻伤一级”结论进行重新鉴定,同时对李英春的DR影像的真假进行彻查,这或将是我伸冤的唯一一条途径了。
                        实名求助人:李贤奎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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