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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基本农田建房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24-09-11 15:45:23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5231

 故意破坏基本农田建房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河村洞队村民,我叫邹世虎,男,汉族,1977年11月05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河村洞队034号,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1105567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青河村河村垌队村民邹裕新强占村境内瓦窑塘底的基本农田约3亩违建违规房屋,在我村除了邹裕新之外,没有另一人在基本农田建房,他在本村霸占了许多空闲地不建房,而且偏偏故意在基本农田建房,并且建房多年又不居住,使周边基本农田荒废多年,原先是良好的基本农田给他毁坏了。于是2021年12月17日,邹裕新故意强行运土填埋了邹世虎的水田0.3亩作为提高邹裕新房屋后背楼房基础,故意破坏基本农田,无法耕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希望领导高度重视,保护基本农田,依法依规拆除房屋,恢复原状耕种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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