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企业解雇员工被判赔50余万元
企业辞退员工,如果没有经过必须的程序,就有可能为此付出代价。1月10日,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中山市某玩具公司因未事前通知工会就辞退肖先生等6名员工,被认定违法解聘,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合计50余万元。
肖先生等与公司的纠纷得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7月底,肖先生等人得知公司准备更换名称后认为,自己的工作年限将无法得到新公司承认,而且原公司没有对工作年限进行补偿,也没有作出说明或解决,因此意见很大,有些员工不愿正常工作。公司认为员工消极怠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2015年8月7日,公司解除了与肖先生及其他5名员工的劳动合同。随后,肖先生等6人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公司提供了肖先生等人消极怠工的证据。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历时两年多,2018年1月10日,法院终审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聘,须向肖先生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据法院介绍,本案中,该公司对于员工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事先应通知工会。虽然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份公司工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说明不是在起诉前形成的,而且也不足以证明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工会的义务或者在起诉前已补正了相关程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徐嵩律师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重视工会的作用。”
徐嵩认为,对本案来说,公司更名并不改变公司主体资格,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员工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如果员工担心公司以更名的方式逃避以前的责任与义务等,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或是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工龄连续计算,确保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以上这些要求可以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与公司达成一致”。
而对于公司来说,在员工确实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况下,按公司制度是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没有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而输了官司。”徐嵩律师强调,不能光注重实体,程序违法同样也要承担责任。(记者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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