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原骆小弟涉黑团伙终审宣判
长期涉足黄赌毒敛财1300多万元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骆小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个建筑工人是如何通过欺压乡里获称“弟哥”?又是如何依靠暴力手段攫取巨额财富?
插手民间纠纷
骆小弟原系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铁一局建筑处工人,先后因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后被铁一局建筑处辞退。刑满释放后,骆小弟为谋求生财之道,贩卖过假烟、假香皂等物,在三原县开过歌厅和赌场。1997年前后,其曾伙同多人至湖南长沙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贩卖毒品鸦片、海洛因。
在此期间,骆小弟笼络了一批社会人员、吸毒人员在身边,为其开设的歌厅赌场“看场子”、插手民间纠纷、替他人摆平事情、多次殴打他人,为自己扬名立威。
1995年6月,三原县西关村村民屈某纲因盖房拉钢筋与周某发生纠纷,屈某纲委托其表哥张某强、赵某处理此事。周某则通过关系找到骆小弟。在与张某强协商时,骆小弟与其发生冲突。
当日深夜,骆小弟带领20多人携带爆炸物、枪支、刀、棍棒等工具,先对赵某进行殴打,后至张某强家中,向其家中投掷爆炸物,并对其实施殴打。赵某、张某强均受伤住院。随后张某强虽向警方报案,此事却不了了之,骆小弟未受到法律追究。
1999年,骆小弟因听说其手下成员王某说其坏话,组织他人对王某实施殴打,致使王某逃至外地躲避多年不敢回三原,也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骆小弟还因其手下成员李某建不听话,对李某建实施殴打,亦未受到法律追究。
自此,以骆小弟为首的犯罪团伙形成,该团伙在三原县社会上有了一定威名和恶名,并不断有社会闲散人员投靠加入。
逐步坐大成势
2000年经人介绍,董某辉加入该涉黑团伙中,其又介绍唐某与骆小弟相识。2006年前后,郑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刘某介绍慕名投靠骆小弟。
2008年前后,骆小弟开始在建筑拆迁领域谋求发财之道。2008年6月,骆小弟在与三原县南关村紫韵龙桥拆迁项目的负责人毕某锋接触过程中,认为其“势大”,与董某辉、唐某预谋后于2008年6月20日对毕某锋实施殴打,迫使毕某锋放弃上述拆迁项目。之后,又对毕某锋的合伙人王某连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经过此事,骆小弟在三原县城建筑拆迁领域内打出了名气,也为其欺压敲诈建筑拆迁领域内其他开发商奠定了基础。
2008年,杨某军加入该团伙,并积极向骆小弟身边靠拢。2009年10月25日,骆小弟在三原县秦原酒店为其母亲过寿时,与杨某发生口角。杨某军为拉近与骆小弟的关系,带人对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脾脏摘除,但骆小弟仍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此事发生后,骆小弟在三原县确立了自己社会老大的强势地位并逐步坐大成势。
2011年前后,白某平、曹某、陈某、何某卫、侯某意、骆某等人抱着投靠骆小弟就可以在三原县胡作非为并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先后加入该团伙,并倚仗骆小弟为靠山,以“弟哥”小弟的名义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为该团伙扩大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这已逐步形成了以骆小弟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骆小弟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白某平、曹某、陈某、董某辉、杨某军、李某成属积极参加者,何某卫、侯某意、骆某、刘某、郑某、唐某为其他参加者。
据了解,为加强对该涉黑组织的控制,骆小弟给组织成员安排事情均是单对单、一对一,组织成员之间不得互相打听;安排的事情只说一遍,听不清就会受到骆小弟的训斥;对于吸毒成瘾的组织成员,骆小弟会以免费提供毒品的方式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骆小弟也会为那些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积极奔走、打探消息,探望服刑的组织成员以及照顾其家庭。骆小弟还将其位于三原县北城西社村的住处作为组织成员吃喝打牌联络感情的聚集地,并在此多次安排违法犯罪事件。通过这些手段,骆小弟逐渐在该组织内部形成一套不成文的组织纪律以约束组织成员,在组织成员心理上树立强势形象,保证了对该组织的控制,确立了自己的领导地位。
异地用警侦办
2015年,陕西省公安厅接到该团伙的举报材料,随即安排民警在三原地区走访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该团伙组织严密,成员身份复杂。考虑到当地警方打击该团伙一直没有成效,陕西省公安厅最终决定异地用警,跨区域侦查,由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从2016年1月开始,该涉黑团伙多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据了解,这也是2000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第一起跨地市用警并成功侦办的涉黑案件。
案发后,办案人员依法扣押该组织赌债借条3张(合计金额人民币379.57万元),一辆黑色路虎揽胜、一辆灰色大众途锐和一辆红色宝马X6。
检察机关查明,骆小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暴力讨债、介入民间纠纷等方式,利用骆小弟的恶名及该组织的影响力强行借款,共计获利1300多万元,部分收入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长期涉足三原县的黄、赌、毒、高息民间借贷、建筑拆迁以及基层选举等领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控。骆小弟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从未因此受到过任何的法律追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重大涉黑案件。骆小弟等18名被告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6项罪名。
同年8月17日,新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骆小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1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两年8个月不等刑期。
案发后,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及红色宝马X6轿车被依法拍卖,发还被害人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追缴被告人骆小弟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骆小弟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6日,西安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在法庭的组织下,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各上诉人的最后陈述。
2019年1月24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军 齐昌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