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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完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2017-02-19 20:07:34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976

专家呼吁完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辽宁的高超因为涉黑案被羁判了731天,二审改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其中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一万元,高超将自己的情形跟其他申请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相比较,认为比例过低,提出申诉。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的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因为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引起关注,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相关标准。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0日,辽宁营口中院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高超认为这个比例过低,近日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高超说,因为此事,他父母受到的精神伤害很大,“孩子进去父母是最遭罪的,我父亲在我没事的时候很健康,因为我这两年已经两次去医院手术,现在,吃喝拉撒全在床上,用我父亲的话说,就是活着,一点生活质量都没有。”

  高超是乒乓球教练,自己经营的俱乐部在他被羁押的两年里基本经营不下去了,曾经在媒体上曝光的被抓获、审判的镜头也让他感到痛苦,“这件事让我感到,我进去了,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2014年出台《意见》,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风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从理论上和制度设计上来看,要给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个什么量化标准,这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操作,不可实现,但还是应该进一步地去探讨如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为判决的畸轻或畸重,而对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伤害。

  王敬波认为,应该从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状况、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无罪的原因等方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比例作出综合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地位仍然应该向更高的层次提升,应该去明示一些考量因素,同时应当摒弃一些不正当的考量因素,因为给一个人过高的精神赔偿金,事实上只抚慰了他一个人,但造成对他人或者类似情况的影响却是衍生出来一种新的不公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分析,目前社会对案件关注度有多高,以及相应的舆论压力有多大;案件本身的特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努力程度,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程度,都决定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问题。精神损害确实很难量化,但可以参照一些社会认知,来设定什么样的赔偿比较公允,合适。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这样一个变化已经实现了,从少到多这样的变化能尽早实现。(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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