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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与村委作伪证导致亲兄弟“合法”霸占了我的房屋

2019-05-06 20:41:27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979
镇政府与村委作伪证导致亲兄弟“合法”霸占了我的房屋

      谢明玉、谢明成、谢明有我三人,本是同胞兄弟,是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平福小阳村人。我们合家所居住的泥砖房屋,早在1993年就已经自然倒塌。后来我们三兄弟三人就另找宅基地建房,大哥谢明玉他自己在另一个地方建房,2006年七月初一,我与二哥谢明成,在我小阳村公路旁同在一处建房。因当时兄弟感情还算好,所以我们按乡下的规矩,哥的建房安排在左边,弟的在右边,即我的在西,他的在东,双方的建筑面积均是122平方米。为了节约用地,我们建房的设计采用双方连墙,同用一个公共楼梯,双方的房屋基础形成一个“凹”字形。在刚建房的基础阶段,谢明成因当时经济能力有限,基础建到三分之二时就没钱再建了,他所剩下的部分基础是我建好第一层后才帮他建出地面的,至今他的房子还没有建好。当时他因没钱建房,随后就到他广西女方家上门去了(入赘)。
       当时在此建房我这里没有土地,我在这里建房的土地来源,是通过与本村的村民李亚群、谢正文、谢玉章三人兑换过来的,我建好房屋后,在2007年10月23日,我和谢明成的建房都在文楼镇政府领有《广东省化州市村庄集体规划建设许可证》,谢明成因为当时他不在家,他的证明也是我帮他办的。
      后来谢明成一家从外地回来之后,我当时看到他没有地方住,我可怜他,出自兄弟的亲情,临时让他搬入我家居住,但他们在家久居后,逐渐产生了谋占我房屋的居心,他们曾经三番五次故意挑起事端,咒骂我女儿。
      2015年9月30日,谢明成父子对我大打出手,用双手抓捏我脖子,欲置我于死地,并打我双腿致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有当时的法医鉴定证明作证,他把我的房门打烂之后,又把我驱赶出家门。在这一年,我就被他殴打过五次。为了避免再次被他们伤害,我被迫离开这个自己建起的家,搬到长兄谢明玉家里居住。
      无奈之下,2015年11月,我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谢明成父子一家,化州市人民法院当时秉公判决,把房屋判回给了我,判令谢明成要立即退出我家,但是谢明成父子一家不服判决,他们与平福村委、文楼镇政府从中伪造出一个2006年7月16日的水灾方案,说谢明成的建房是当年的水灾全塌户,他的建房是通过下列单位所拨款建起来的:国家由省人民政府补助救灾资金5000元;茂名市人民政府补助资金5000元;化州市人民政府补助资金2820元;农业银行帮扶救灾资金1180元;合计14000元,他们还在诸多的伪造证件证明,说谢明成的房建好后,曾经有过以下记录:
1、《受灾全塌户登记表》,不是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是被上诉人虚报受灾情况领取救灾款的事实,不是其拥有涉案房屋的证明。而且2006年我们平福村委会没有发生任何水灾,且该登记表中的重建面积是80平方米,与案涉房屋相差40多平方米了。
2、《广东省罚款收据》,不是案涉房屋的罚款,而是被上诉人用农田建房时就被罚款,但被上诉人只建好基础就没有再建房屋了,所以该罚款收据与案涉房屋无关。
3、《化州市重建家园验收统计表》,也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房屋上报以领取救灾款,这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依据,该登记表中的建筑面积是90平方米,与案涉房屋的面积相差32平方米。
4、《化州市文楼镇平福村委会彩色照片》中的泥砖房是上诉人的,但属危房,无法居住的,所以上诉人才建新房的,况且上诉人有泥砖房也不能证明案涉房屋不是上诉人所有的。
5、《化州市文楼镇平福村委会证明材料》是虚假的,作为一个村委会只是盖一个公章而没有人签名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拍照片及出具证明明显是虚假的,村委会有什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被上诉人用救灾款建的呢?就一审证据来看,没有。
6、化州市文楼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证明》所作的证明内容不真实,因为当时上诉人也被规划办罚了款。
7、2006年我平福村委小阳村根本没有发生过水灾,发生水灾的是甲隆村委六文村。
      我的房屋所建,在平福村委小阳村众人皆知,可以到村中深入调查,我建房时当时的工人、拉料水泥、钢筋、石灰、火砖以及兑地的主人等都可以为我作人证物证,这栋房屋是我谢明有所建,与其他人无任何关系。他与平福村委及镇政府串通后,从中伪造水灾依据,为不法分子在化州市人民法院翻案,法院却听之任之,对我谢明有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采纳,也从来不来作深入调查,就把我的房屋又错判给了谢明成。
文楼镇政府、平福村委他们与谢明成相互勾结,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如此作为,真是无法无天,暗无天日,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里,法院也只听取一面之词,对我提供的证据不采纳,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他们职能部门是不是充当谢明成的保护伞?是不是不作为?我要继续伸冤,讨还公道,要回我的房屋,望得到上级的支持。

此致

                                        反映人:谢明有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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