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李先生去村委会办事,没想到村委会门口挖有大坑不慎摔入导致骨折。因村委会不赔偿,李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今天,通州法院通报审结此案,村民委员会有重大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3.6万元。
2018年5月21日9时许,李先生行走至通州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门口时,掉入门口的坑中受伤。该坑系村民委员会所挖。李先生受伤后先后前往医院治疗,其伤情主要为腰1、3压缩性骨折。2018年10月31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腰1、3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赔偿指数可为20%。李先生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
庭审中,村委会否认李先生掉入村委会所挖坑中受伤,且称李本身系残疾人,自己对于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可以认定,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门口施工挖掘路面,致使李先生掉入坑中摔伤。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作为视力一级残疾人,其出行亦应采取一定的辅助工具,故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但需要说明的是,李先生家居住在村委会后面,其对于周边环境应比较熟悉,如村民委员会未进行挖坑或者采取一定安全措施,就不会产生李先生落入坑中摔伤的情况出现,村民委员会采取较小的预防损害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而此预防损害的成本与李先生受伤产生的损害相比微不足道,村民委员会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更大过错,法院认为不能对李先生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对于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后法院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