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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炉霍8.01冲突案致人死亡被判死缓

2018-05-19 21:42:24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5101

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甘孜“炉霍8.01冲突案”已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第一被告人泽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2016年8月1日至2日,四川省炉霍县上、下罗科马乡村民与宗塔乡村民因草场边界纠纷发生斗殴,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该案涉及使用和持有小口径步枪一支,手榴弹一枚、射钉枪三支、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案发后查获39发)。案发后,四川省委、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督办本案。

本案的一位被告人泽某委托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熊旭律师为其辩护人。泽某是本案七个被告人中案情最重的,其涉嫌持枪故意杀死两人、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一支和子弹。

熊旭律师面对如此重大复杂的案情,作为涉及两条人命的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压力是很大的。本案发生在藏区,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是需要多方面的考虑:从政治上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从职业上又要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和尽职尽责是必须做到的基本原则。

本案从接受案件到一审判决,历史一年二个月,从北京出发要去往海拔4000多米的四川甘孜州办理会见和阅卷,从北京到甘孜州,来回一次路上需要走四天,海拔相差4000多米,熊旭律师克服高原反应,尽力把案件办好,维护社会稳定。

案发地在素有小香格里拉之称的四川炉霍县宗塔草原,夏天宗塔草原处处是鲜花和牦牛。但是去现场调查正值10月底,此时藏区气温已经是零下,十分的寒冷荒凉,熊旭律师坚持到现场调查。在调查中果然发现案发现场是属于被告人所在村的地界管辖,被害人闯入被告人地界对伤亡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而且案发地还是一个坡形地,被害人不听坡上的被告人警告制止坚持往坡上冲,对悲剧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熊旭律师在现场拍好照片,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并事后提交法庭。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熊旭律师依法办案,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他从本案被告人泽某有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有理有节的向办案机关提出证据,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同和采信,从而使被告人泽某获得公正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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