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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俩惨死水塘三级法院七次审理

2017-04-17 15:17:12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721

姐弟俩惨死水塘三级法院七次审理 八年诉讼一波三折

发布时间: 2017-04-17 09:00:10  |  来源: 检察日报  |  作者: 周晶晶  |  责任编辑: 钮东昊

  王鲁坤/制图

湖北省高级法院日前对喻少林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喻少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自2008年12月案发,此案历经三级法院7次审理,从死刑到无罪再到死缓,8年诉讼曲折反转,最终尘埃落定。记者近日走进武汉市检察院,听办案检察官讲述曲折的办案故事,剖析诉讼中争议的焦点。

姐弟俩惨死水塘,警方锁定嫌疑人

2008年寒冬时节,一条消息打破了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钱寨村的宁静:一对姐弟溺死在村湾的大泊塘内,姐姐小花(化名)8岁、弟弟小草(化名)6岁。经警方现场查验,确认两个孩子均为生前入水窒息死亡,且身上有明显伤痕,案件性质为他杀。因小花衣着异常、下身有伤,警方判断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以性侵为主。

现场勘查时,警方在出事的水塘边发现了一枚立体穿袜足迹,并用石膏制模的方式提取了该足迹,还在弟弟小草的羽绒服上提取了沾附的植物籽。在随后的走访调查中,几名村民均证实,案发当天,即2008年12月12日下午三四时许,曾在案发现场附近见过两个孩子,有人还看到同村的喻少林推着自行车跟在两个孩子身后不远处。

警方初步判断喻少林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展开调查。随后,警方在喻少林家中提取了其衣物,从其袜子内提取到水草叶及植物籽。经鉴定,喻少林袜子内的提取物与小草羽绒服上的提取物为同一;现场提取的穿袜足迹与喻少林的足迹样本经比对,确认系其右脚穿袜足迹。

喻少林到案后的供述也与警方的判断相吻合:两个孩子被其先后推入大泊塘溺亡;姐姐被推入塘前,遭受其猥亵;作案后,喻少林将尸体隐匿在塘内的水草下,并将小草的衣物和书包藏在水塘边的涵管内,然后逃离现场。

警方后对喻少林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喻少林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虽思维简单,但明辨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认定有分歧,诉讼一波三折

2009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此案历经三级法院7次审理,判决也历经了从死刑到无罪再到死缓的曲折反转。

采访中,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此案之所以一波三折,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上出现了不同观点,乃至较大分歧。

法院认为,此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存疑”:案发现场提取的穿袜足迹不能证明系喻少林所遗留;喻少林袜内提取的绿色叶片和植物籽不能证明系在大泊塘中沾染;相关证人证言及喻少林的有罪供述不能证明喻少林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喻少林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武汉市检察院则认为,法院判决割裂了案件证据体系,以孤立片面的观点分析论证事实和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院经两次检委会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喻少林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责,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该院遂以此为由提出抗诉。

在抗诉书中,武汉市检察院针对法院无罪判决中质疑的问题一一进行了驳斥和分析论证。该院认为,案发现场提取的穿袜足迹系该案定罪的重要物证,先后经4位痕迹鉴定专家进行科学比对,确认系喻少林右脚穿袜所遗留;喻少林袜内的提取物与被害人衣物上的提取物具有同一性,物证检验报告中有明确记载;喻少林具备作案时间和犯罪动机,几名证人证实的时间、地点、内容互为关联,且证言真实可信;喻少林关于作案细节的叙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的结论互为印证,其猥亵幼女杀人灭口的犯罪动机明显;喻少林在起诉审判环节的翻供内容与案件事实证据完全不符,其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与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和公安机关的审讯录像、看守所入所身体检查记录均不符,纯属无理。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办案检察官还同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再次来到案发地走访调查,排除喻少林在案发现场外沾染到提取物证的可能,并在案发路段进行实地时间测算以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抗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当年案发后现场勘查时,在大泊塘底发现的成趟足迹的现场照片(该串足迹因抽水后被淤泥覆盖而无法提取)以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还将调查取证过程制作成专题片,形象展示了整个证据链的形成。

抗诉有理有据,案件终获改判

武汉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得到湖北省检察院的支持。2016年8月8日上午,湖北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湖北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辩论激烈,痕迹鉴定专家和6名侦查人员应检察机关申请,出庭作证,对鉴定、调查取证过程予以进一步说明。

近日,喻少林案终获改判。终审判决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评判时,采信了检察机关提交的足迹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结论和证人证言,支持了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的分析论证观点,确认现场穿袜足迹系喻少林作案时所遗留;证人证言内容真实、取证合法;喻少林庭前有罪供述具有合法性,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翻供理由、无罪辩解不能成立。

采纳抗诉意见的同时,鉴于喻少林精神发育迟滞,辨认、控制行为能力弱于常人的情节,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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