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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行政方面的基本知识普及

2018-01-01 23:59:47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7116

      关于依法行政方面的基本知识普及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中国要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中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国,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简政放权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各项权力,打造职能有限、行政有为、运转高效的政府。新一届中央政府履职伊始,就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通过“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
       据统计,一年多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期间,李克强总理多次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等,对数十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表明,政府正在逐渐退出“运动员”角色,通过为社会确立规则并充当裁判者,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简政放权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决定》指出,建设法治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这些要求,也正是简政放权的精髓。李克强总理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能给市场做的要尽量还给市场”,“尸位素餐本身就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简政放权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为清晰,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日渐完善。

    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的企业中,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基本满意”的分别达到39%和42.6%,这两个合计达到81.6%。接下来,简政放权将继续发力,推出进一步措施,根治“审批依赖症”,堵住利益输送“暗道”,做实行政审批、市场壁垒和各种“路障”的“减法”,做好市场空间、创业天地的“加法”。

       简政放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路径参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号角,《决定》对构建法治中国进行了总体部署,简政放权则以依法行政、依法改革的成功实践,成为打造法治政府的“先行军”。本轮简政放权,“先授权、后改革,先动法、后动权”,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力求于法有据,充分发挥法治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及时修法,确保下放的权力真正落实到相关部门手中;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遏制腐败、寻租现象的滋生;通过限时整改,让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简政放权以实打实的行动,实实在在的成效,兑现了“决不能让规划只挂在墙上,落不到地上”的承诺,为依法治国战略蓝图在各个层面的实施提供了范本。

      “政之所要,在乎民心。”无论是简政放权,还是依法治国,都是直面百姓期待、回应人民心声、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而提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用好简政放权这个抓手,不仅能实现政府的法治化,更将助力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真正是功在当前、利在长远。

      行政在英语中(Admini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1、合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

     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宪法的效力表现上阐述依宪行政的必然性

       《宪法》的效力,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是法的效力在实际运用中的最重要形式。法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它包括国家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国家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此,《宪法》的效力我们可以定义为宪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其涉及的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全部领域,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而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以《宪法》的效力又是一种最高的法律效力。

       1.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一种法的渊源,它是我国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只是“子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只是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具体化。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也只是宪法在行政方面规定的具体化、实施化,也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违反《宪法》的行政法律法规都必须废止或修改。宪法的具体实施是依靠行政机关去执行的,所以要使宪法的这种效力表现具体贯穿与其他法律之中,使其他法律符合宪法,就必然要求依宪行政。依宪行政必然有利于宪法的“母法”地位具体贯彻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从而确保其他法律不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其他法律的立法必须依据于《宪法》。没有《宪法》作立法依据,其他法律的立法就无从谈起。立法即法的创制,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过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中国的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合宪性,以致于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实行。依宪行政是以宪法为理论依据,他的推行必然有利于行政机关明确宪法在行政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体现的精神,可以使行政立法者了解到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从而形成对宪法全面而又客观的认识。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讲:“宪法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而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具有优先性与普遍的约束力,是人类生存的最高准则。”中国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分别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行政问题中,一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他们的活动都必须围绕“宪法”展开并从宪法的规定中寻找妥当性的基础,“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的行为的合宪性要求使依宪行政成为了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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