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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新规对借款人或债务人有何影响

2024-07-09 19:42:24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90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 卢俊宇)《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于7月起施行,对贷款的期限、用途、调查、风险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修订。那么,此新规对借款人和债务人有哪些影响?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特聘教授、财政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副主任高昊宇,为大家解读分析。

  新华网记者:与旧版相比,您认为最大的变化有哪些?

  高昊宇:与旧版相比,新规更加精细化、系统化、数字化。新规的一系列新增内容体现出其精细化的特征,这也与个人贷款精细化管理的趋势相合。

  新规明确了贷款期限的上限,提出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弥补了有关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白。

  新规指出对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而且在调查抵(质)押物时还要注意其权属,调查形式从“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转变为“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还明确了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事项以及贷款面谈的地点和过程留存办法,对贷款调查的内容、形式、机制、制度等方面均做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新规细化了风险评价的制度规定,明确贷款人在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时需要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则要求关注借款人各类融资情况,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新规还明确了贷后管理的相关措施,完善了贷后管理的制度保障。

  系统性思维在新规中也有所体现。新规要求贷款人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新增贷款人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平台审批、发放、管理贷款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贷款流程更加高效和透明。新规还明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进一步强调了统一的贷款管理标准和规范。

  新规与数字化时代个人贷款管理的特性相契合。新规承认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方法的合规性,鼓励贷款人加强金融科技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中的应用,便于贷款人运用技术手段降低运营成本和贷款风险。与此同时,新规也对金融科技在贷款领域的应用进行规范和监管。新规完善了对线上审批贷款的风险管理规定,要求贷款人建立人工复审机制,作为对自动化审批的补充,并且明确“贷款人通过全线上方式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贷款相关规定”。

 新华网记者:为什么要设定贷款期限的上限,还针对不同用途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高昊宇:设定贷款期限的上限并对不同用途进行差异化规定有助于提高贷款效率,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于贷款人来说,设定贷款期限上限有助于更有效地管理资金的流动和利用,避免长期资金固定在某一笔贷款中导致资源浪费的情况,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贷款发放机构的整体效益。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期限与个人贷款的结构相匹配,贷款期限上限也督促他们优化流动性管理能力,更好地管理债务,有助于降低自身财务风险。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规范贷款期限可以防止过度放贷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有助于控制系统性风险。

  同时,根据不同用途设定不同期限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个人消费贷款通常用于短期需求,因此设定较短的贷款期限可以在满足借款人急切资金需求的同时确保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而生产经营贷款的归还依赖于投资回报实现带来的现金流,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允许延长期限以适应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

 新华网记者:贷款用途调查的明确规定会产生哪些影响?

  高昊宇:可以帮助贷款人更好地管理风险,同时也促使借款人更加注重贷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通过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贷款人可以评估贷款的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道德风险,如调整利率、要求额外担保等,同时也可以降低欺诈风险和违约风险。借款人知道贷款用途包含在贷款调查中,可能会更加谨慎地使用贷款资金,更加注重用途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违规行为或不当用途,从而保护自身的信用和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新华网记者:在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规定里有哪些举措?

  高昊宇:新规在贷款期限规定、贷款风险评价和贷后管理等方面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新规规定了个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贷款的期限,指导了数字化手段在风险评价中的应用,明确了贷后管理措施,完善了个人贷款管理体系。

  规定对金融机构如何管理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弱的贷款进行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为贷款人管理贷款风险提供制度保障。例如,贷款明确对于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情况,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在支付管理方面,贷款人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如果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新华网记者:针对新规的这些变化,借款人或债务人将来的贷款行为需要更加谨慎吗?

  高昊宇:新规更加注重个人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允许金融机构运用更多的技术手段来辅助贷款发放和管理流程,借款人需要更加审慎和谨慎地处理贷款事务,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不利影响。借款人应该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并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避免发生滥用资金或违规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贷款条款,确保自己清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逾期罚息等相关信息。随着贷款审批的数字化程度提升,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获取贷款会更加重要。借款人应该努力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逾期或违约行为,以提高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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