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法庭上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本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人通过有预谋的“挖坑”,然后上法庭提起诉讼,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笔者就曾遭遇过这样的恶意诉讼,折磨了我将近10年,损失巨大,教训惨痛。
因经营需要,我2007年代表深圳水都公司拟租用某公司的房产。在谈妥价格签订合同时,我发现其中有两个楼层没有产权证明。为打消我的顾虑,对方口头承诺“很快补办齐产权证明”,并在租房合同书之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出租方要确保无产权面积正常使用经营,不受国家管制单位及业主和其他单位的干扰,如因干扰造成经营者损失的,由对方公司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以为这个补充协议是“保护伞”,没想到却是个“大坑”。我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添置设备,刚开始营业,相关政府部门就找上门来,没有产权的楼层不能再经营了。按补充协议中白纸黑字的约定,对方应担责并为我解决遇到的问题。哪知对方不但不给个解决之道,反而委托律师发来《律师函》,称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相矛盾、未登记备案,提出补充协议无效。更让我始料未及也措手不及的是,这个事情还没解决,当时还在约定的免租期内,对方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因补充协议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无效。官司我输了,经营又不能正常进行,我欠下了巨额债务,无力支付判决钱款被列为“老赖”,还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羁押近16个月。
如今回想起来,这就是个圈套。对方明知没有产权的那部分房产是不能用于经营的,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让我放心,签订租房合同并付款。等我装修投入完毕,就把问题暴露出来,并把违约责任推给我,迅速反手提起诉讼,连协商解决的机会都不给。我的上一个租户也是被类似的手法撵走的,其留下的装修和设备被房东据为己有,并折价100万元让我承接了下来。
今天我把这段经历写出来,一是提醒人们,在签订协议时睁大眼睛,违背法律法规的协议千万不能签,因为签了也没用,还有可能后患无穷。二是希望相关部门对恶意诉讼这一现象引起足够重视。
广东深圳市 郑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