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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马树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件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引起了人们关注:梁某某出差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多日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才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梁某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客观而言,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标准,以此避免认定过于宽泛草率,也是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支付,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利益,因此对认定条件作出一定限定,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
但在面对千差万别的工伤事故时,应该从立法初衷来思考如何具体认定,而不是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条。比如,不能把所有因工突发疾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死亡的,都拒绝认定为工伤。联系上述案例来看,检察机关认为在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最终,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这起个案之外,我们也要注意到,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人们工作模式也在发生新变化,必然会带来工伤认定上的新问题。对于新问题,既需要法律与时俱进作出回应和调整,也需要相关部门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旨在弥合法律过于原则而可能出现的漏洞。期待有关部门准确把握典型案例的法治精神,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落实,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