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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网上与一名昵称为“烽火”的男子(另案处理)相识,“烽火”聘请黄某为其维护管理一批网络设备。该设备可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互联网信号,犯罪分子通过手机APP调用该设备,在境外以互联网信号拨打电话、群发短信,隐藏犯罪所在地。黄某与朋友钟某商量后,两人欣然应允。
其后,“烽火”将215部设备及一批手机卡快递寄给钟某,并特别交代两人不要在家里维护管理,必须到有网络的酒店去开房工作,并且要经常更换不同的酒店。
4月1日至8日期间,钟某、黄某先后在珠海市多家酒店开房入住,将设备连入酒店互联网进行维护管理。8日,两人被民警抓获。经查实,钟某、黄某维护的设备共向境内用户呼出15000多次诈骗电话,11名被害人被诈骗数额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设备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结合钟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无法构成共同犯罪,或者按照共同犯罪处罚较轻的情况,将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中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以有效斩断利益链条,全面、严厉打击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