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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索礼金 欢迎读者来讨论

2019-01-25 18:21:2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5142

    农村婚姻索礼金 欢迎读者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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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腾讯《天天快报》读《陕西法制网》署名《黄丹》的通讯报道,陕西商洛市“山阳县法院中村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现将读后感发表个人观点,欢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共同探讨。也希望业余法律爱好者参与、发表自己的观点。

附:《西部法制网》黄丹/原文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嫁风俗,其存在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仍习惯把订立婚约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并在订立婚约时要求男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彩礼返还纠纷。近日,山阳法院中村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面对双方当事人复杂的关系和传统风俗、习惯,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当事人周通与李珊本不相识,周通的叔叔与李珊母亲再婚后,李珊母亲把女儿介绍给周通。2017年10月,在媒人的见证下,双方订立婚约,周通给付李珊彩礼5万元。二人在相处过程中,周通为李珊购买戒指、衣服等又花费壹万余元,并通过微信多次支付李珊2万余元。

2018年8月,周通提出结婚时,李珊要求周通必须在西安买房才同意结婚,周通以李珊提出的结婚条件太过苛刻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李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因索要彩礼未果,周通父母多次到李珊家吵闹,既伤了两家和气,同时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1月8日,周通将李珊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为了不让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同时遵循“快立、快审、快结”原则,迅速立案、应诉,并于当日征得双方同意后及时组织调解。调解初期,周通认为双方只是订立婚约,并没有共同生活,所以给付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而李珊则认为周通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按照当地风俗,彩礼应当扣除一部分,并主张周通给付的部分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双方就彩礼范围以及彩礼返还数额多次产生争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主审法官考虑双方家庭的特殊关系,认为唯有调解才是缓和双方矛盾的最佳方案。为此,主审法官及时联系双方父母到场参与调解,并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以案释法”,阐明彩礼法律规定和彩礼范畴,释明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的利弊,并以道德情感感化,通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由李珊一次性返还周通6.2万元彩礼的调解协议。(来源:陕西法制网 作者:黄丹)

   读者观点:陕西山阳县中村法庭,审理该县农村男、女双方订亲索要礼金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案中当事女方,明显是双方在订立婚姻关系前、经媒人中介说和向男方索要钱财,婚姻关系订立后,男方要求结婚时,女方又要求对方必须在西安买房便可结婚。男方在被迫无奈下,向女方提出退还订婚前索要的彩礼,解除订婚的约定。女方便依农村风俗习惯,认为男女双方订婚,若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便不予退还对方彩礼风俗,企图贪占对方订婚前给付的彩礼金。不料被对方起诉法院,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阳县农村订婚索取礼金案件,当事方家人在私下要求对方返还无果的情况下,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取双方当事人协调的方式终结本案,记者在思考:既然该案中存在《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的明显违法行为?法官为什么又采取调解的方式来了结此案?而为什么不采取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此案?若采取公开审理判决来审结此案,不但是对该案的当事女方起到警示、教育的普法效果,而是更有效的对本辖区农村老百姓起到法律辐射的教育和普法宣的实效,也可能对杜绝该县农村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起到防范的效果。

发生在山阳县农村婚姻索要礼金的案件,也是全国城乡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男女双方订亲,男方必须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婚前【彩礼】。这一不良习俗的兴起,已涉及到农村或城镇一些贫困家庭、而又无一技之长靠打工为生的青年《男》士人生应享受的生活权利。不少地方已形成要么取不起媳妇,要么倾家荡产为儿子取媳妇。让父母终身背上了一生的债务难以偿还。这一种不良的现象希望能引起国家高层机构的重视。

   本观点是读者的个人看法,希望读到本文的朋友发表自己对本次审计的认识观点。欢迎广大读者朋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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