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否公正,一条人命只值1万元
74岁的李诗明手里拿着一份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23民终2330号的判决书,心情格外沉重,心中有苦难言。
2023年3月29日凌晨2时33分左右,年近39岁的贵州省兴仁市雨樟镇龙头箐一组村民李神忠驾驶着贵EUF261号小型面包车从长耳营向龙场方向行驶,在兴仁市新龙场镇313道路杨柳树路段一弯处与杨志驾驶的贵E2873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遇,由于路面湿滑,发生两车相撞,造成李神忠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杨志垫付1万元的丧葬费,兴仁市交警队开出第52232212023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神忠“存在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超速、分心驾驶,李神忠负全责。”后李诗明、杨志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事故责任复核申请,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6月14日出具了州公安复字结论(2023)第09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查处理该事故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但认定李神忠分心驾驶违法行为证据不确实充分。”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又重新作出第522322120230000059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神忠在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超速、未谨慎驾驶越过中心实线碰撞对向车辆是导致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事后,李诗明一纸诉状将杨志告上兴仁市人民法院,但法院是非不分、罔顾事实,判死者负全责。后李诗明不服又上诉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还是维持原判。对于这次交通事故,是因杨志的超速行驶导致李神忠死亡的,故杨志应当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不应该这么判。
在万般无奈之下,李诗明带着这份存在诸多问题的判决书,到上级有关部门去上访,但都不了了之。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一份吊诡的判决书,所带给黔西南兴仁市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已经在当地群众中引发一片非议之声。(李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