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20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了,20年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了变化,那么,20年前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还管用吗?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严谨的审查和专门知识确认:鉴定仍然管用。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红永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7年11月,从外省到张家港市打工的贺红永与两名同乡经事先预谋,拦乘一辆出租车对司机实施抢劫。由于司机反抗激烈,一名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刺司机,造成司机受伤出血,三人见状弃车而逃。出租车司机后被及时救治,经鉴定其直肠壁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贺红永等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两名同伙先后被抓捕归案,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贺红永却隐姓埋名逃亡了20年。由于年岁已大,身体不好,贺红永开始向往安定的生活,于2017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员额检察官黄高承办此案。由于是旧案,两名共犯早已判决,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黄高对于这起20年前的案子依然一点儿不敢马虎,当他看到案卷后半部分已经有些泛黄的被害人重伤鉴定意见时,面对专业的医学术语和数据,他不由得打了个问号。这些术语和数据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伤情判断,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指控和量刑。
黄高找到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法医周丙龙,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他提出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周丙龙毕业于医学院校法医专业,从事检察工作20余年,参与勘验、鉴定、文书审查千余次。周丙龙接到案件后,详细阅读了案情材料,由于是20年前的案件,还涉及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他立刻警觉起来。因为2014年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之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在认定标准上进行了修改。依据旧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害司机肠道破裂的情况构成重伤无疑,但之后适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肠道全层破裂且需要手术治疗才构成重伤二级,否则只能构成轻伤一级。目前,随案移送的鉴定意见是由原案卷材料复印而来,内容已不全面,原有的鉴定意见是1997年作出的,其中对是否具有手术指征并没有相关记录,是否必须手术也记录不详。根据新标准,被害人是构成重伤还是轻伤,仍需进一步审查。
周丙龙将证据审查情况反馈给黄高,黄高以此为据研究制定了补充证据提纲,重点对调取被害人当年就医的原始病历等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根据案卷线索找到当时的被害司机进行走访,结合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查清楚被害人当时确实符合手术指征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由此确定被害人当时的伤情依据新的规定仍构成重伤,这成为对贺红永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随即,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贺红永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记者 卢志坚 通讯员 李冰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