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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冲“好评率”合伙删改买家评价 多人被判刑

2017-10-17 21:50:54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3491

发布时间: 2017-10-17 09:15:54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赵恩泽  |  责任编辑: 陈山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 赵恩泽)被告人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被判刑五年。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案例称,此类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俊杰从他人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买家信息300余条,并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差评的电商卖家。此后,李俊杰冒用买家身份重置账号密码,登陆该电商网站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最高检发布该指导案例称,电商网站评价系统是对店铺质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侵入该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运行体系,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侵害了电商网站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行为人因删除、修改某电商网站中差评数据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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