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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司法的批示绝不是领导艺术

2017-02-15 17:03:21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5529

干涉司法的批示绝不是领导艺术

    干涉司法不是“领导艺术”;这一“推动工作的有效办法”,严格说来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就算副书记真的“非常廉洁,勇于担当”,也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批示。

  1月6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刊发报道《市委副书记批示案件之后》,披露了广西来宾市委原副书记景宪法批示某股权纠纷案件之后,商人熊艺杰遇到的一些蹊跷事。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这件肇始于2007年的陈年旧案,似乎迎来了一个转机。该案的关键点是,原本一起寻常的股权纠纷,被来宾市时任市委副书记批示了,于是市中级法院很快开庭审理,后面的判决结果也合乎那位副书记的批示意图;案子上诉到自治区高级法院,在经历过发回重审等一番周折后,高院最终也维持了市中院的原判。也就是说,该案判决早就生效了。

  但是,败诉方始终不服,几年来一直在申诉。败诉方不服,一定有他的道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说明败诉方不服判决这一诉求具有合理性。

  从报道披露的信息看,该案有了如此转机,也跟当年那位副书记今日的“处境”有关。据悉,当年的那位来宾市委副书记景宪法,2011年转任来宾市政协主席。2014年,根据中央纪委通报,他因单位变相公款旅游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但是,来宾市有关方面还是比较注重维护当年领导的权威。报道刊发后,来宾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该案涉及的水泥厂在当地影响较大,胜诉的刘道森当时是来宾福建商会副会长。两名商人那时起了纠纷,刘道森给市里写报告反映问题,“副书记觉得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就写了一个批示,也是正常的处理”,“在当时也是(为了)推动工作”。

  该负责人还强调,“领导有领导的艺术”,副书记也“非常廉洁,勇于担当”。但无论如何,身为市领导的景宪法都应该明白,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宪法明确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市委副书记亲自给市政法委书记和市中院院长发指示,“尽快审阅此件,依法维护我市外商的合法利益,以促经济快速发展”,这该算是一种明确、具体的干涉行为吧。

  干涉司法不是“领导艺术”;这一“推动工作的有效办法”,严格说来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就算副书记真的“非常廉洁,勇于担当”,也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批示。景宪法大名就叫“宪法”,于1954年8月出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时。照理说,景宪法同志对中国的宪法应该是相当熟悉的,知道干涉司法是一种违宪行为。

  “我个人认为,市委副书记的批示不可能影响到高院,即使真有‘暗示’,也只是影响中院。”直至2016年年初,来宾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还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这样表示。宣传部门负责人的这番说法,让人不禁为当地的法治环境担忧。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广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希望被非法干涉的案件能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最终结果,同时希望相关问责能随之跟进,期待该案的最终处理能在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作者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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