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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驾车被大卡车压死,对方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026-02-11 19:23:47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1438

    我儿驾车被大卡车压死,对方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上访人:李诗明(死者李神忠之父)、男、汉族、出生1953年7月6日。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雨樟镇龙头箐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522322195307061619联系电话:15508593269

被上访人:杨志、男、回族、出生1986年11月13日。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桃园小区综合市场8栋3号六楼。开大货车驾驶员。

上访请求解决如下:


一、杨志大货车驾驶员。两车碰撞压死我儿子李神忠,只赔偿一万元人民币不服。
二、黔西南州人民法院和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公正。适用法律不当、有私人交易嫌疑。


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3年3月29日我儿子李神忠驾驶贵EUF261号小型面包车从长耳营向回家小龙场方向行驶,在兴仁市新龙场镇313道路杨柳树路段一弯处与大车杨志驾驶的贵E2873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

    从事故的现场往兴仁方向行驶约500米左右处设置有弯道限速20码、直路限速40码标示。在进入黔龙学校路段设置有限速30码的标示。如此多的提示,被告杨志却未注意仍然超速行驶。根据鉴定意见显示杨志驾驶的货车行驶超速约为51KM\h,两车相撞是00:02:33时刻,很明显杨志已经超速。未对杨志的超速行为予以评价;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是否在本案中得到真正的实现。一审人民法院对杨志的超速行驶行为缺乏评价。双方的超速行为以及车型不同与死亡结果,有着不同的因果关系缺乏诸多考虑,这是一份不公的判决,也是一份没有对社会正面指引的判决。

    另外:兴仁市公安局交警委托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神忠血液中乙醇定性测量鉴,送检李神忠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小于5m\100ml。没有酒驾。

     综上所述,我李诗明对杨志开车压死我儿子只赔偿一万块钱我不服。草菅人命。杨志存在超速行驶违法行为与李神忠死亡有一定的因果,也要承担责任。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一审兴仁市人民法院存在办事不公,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当地的黑暗我只有向党中央诉求: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解答:让农民申诉上访有中国共产党英明。群众有苦无处诉。

 

                          上访人:李诗明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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