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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前科消灭制度让罪人“重头再来”

2021-03-03 20:08:43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985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2021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陆续收到多份“特殊”来信,有的长达8页,字字真切。写信人是一群“轻罪前科人员”,他们在信中最常问道的就是,“哪里有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块空白领域。”2021年全国两会在即,肖胜方代表始终将这群“特殊”人员的呼声放在心里,他拟提交一份《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建议适时修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旨在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耻辱标签,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由此建立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在我国现行前科报告制度下,犯罪前科将会伴随他们一生。”肖胜方代表直言,如今,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十分庞大,但其中大多数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明显,多数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是较轻的经济犯罪。虽上述轻罪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都会被打上‘罪犯’的烙印。

  肖胜方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在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大幅扩张打击轻罪的范围。在犯罪圈明显扩张之下,刑法条文也不断地增加新的罪名,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多个新罪名。罪名的增加,不仅意味着更多公民可能会触犯刑法,也意味着更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将具有犯罪前科。

  山东市民张某就是轻罪前科群体中的一员。2019年,他因酒后驾驶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事情发生后,张某家庭生活、工作受巨大影响。他在信中坦言,自己最愧疚的就是对子女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我本应自己承担罪行,但现在牵连子女,就等于终结了他们的前程”。

  在实践中,若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子女想要从事一些特殊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律师等会有一定影响。肖胜方代表认为,因亲属为前科人员而受到职业限制,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平等原则。此外,前科报告制度容易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甚至面临生存问题,极易滋生再次犯罪。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极有必要。

  “前科消灭制度在世界各国已是一项普遍采用的刑法制度。”肖胜方表示,各国对于前科消灭的定义都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即受过法院有罪判决或被判处刑罚的人,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其之前的犯罪记录便会被消除,其因犯罪前科而被限制的权利得以恢复。目前,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拟再次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他认为,“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

  他在2020年全国两会提案中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但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界代表委员呼吁,适时修正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肖胜方代表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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