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申请公租房为由,收取申请人申请费,然后冒用住建部门的名义给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通过审核,诈骗1000余人,诈骗金额高达1166万余元。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在当地影响巨大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魏飞、丁奔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六个月,并分处罚金30万元和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魏飞伙同丁奔骏对外谎称可以办理公租房,数年后公租房产权可以归租赁者所有,向办理公租房的被害人收取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申请费。魏飞先后发展7个下线,帮助其散布可以办理公租房的信息并收钱。收取费用后,魏飞伪造通过审核及选房的短信,冒充亳州市谯城区住建委或亳州市网信办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认为其办理的公租房已通过审核。魏飞和丁奔骏分多次安排被害人选取申请公租房房号,在被害人签字后将选房单收回。之后,二人伪造亳州市谯城区住建委等部门的公租房预分配通知单、合同书让被害人签字后收回,并以交房前需先交物业费为由, 向被害人每户收取3150元至3750元不等的物业费。如果被害人想看房或是想入住,魏飞、丁奔骏采取租赁公租房及找开锁公司换公租房门锁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房子已经办下来。对个别发现公租房有问题的被害人,则及时退款息事宁人。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飞、丁奔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结伙诈骗被害人的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飞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奔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1166万余元。
丁奔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亳州中院依法改判。
亳州中院审理认为,在公租房诈骗中,丁奔骏从事联系中介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联系锁匠、购买材料、冒充住建委工作人员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丁奔骏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终审改判丁奔骏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周瑞平 赵西双 蒋加磊)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