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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曾是该犬饲养人,该犬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犬,但在遗弃饲养时未将该犬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对遗弃的犬只,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犬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该犬自身的危险属性,基于该犬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原主人仍应就该犬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案情】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某日王某在该小区被一只犬咬伤。咬伤王某的犬原为流浪犬,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杜某及其家人在小区内长期喂养此犬。对此王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该流浪犬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其长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与该流浪犬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并未有效约束控制流浪犬潜在的风险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犬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法】法官表示,善意投喂人出于爱心对流浪犬进行喂养,并没有占有的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一般不承担流浪犬致害的侵权责任。不过,若善意投喂人的长期投喂,导致流浪犬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停留,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