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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首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

2018-08-24 13:12:0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169
安徽高院首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

什么时候借的钱?借了多少?近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内,律师调解员对一起标的额2.7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进行现场调解。虽然三方当事人因付款时间等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就案件部分事实和相关证据在调解笔录中予以确认。记者了解到,这是安徽省试点律师调解后,首次在律师调解过程中适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也是安徽高院首次委派律师调解员调解案件。

今年7月,深圳某资本管理公司将一家房地产公司诉至安徽高院,称其通过安徽的一家银行,向这家房地产公司委托放款,后因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链问题无法偿还借款,引发借款合同纠纷,银行成为第三人。此案标的额高达2.7亿元。

审查立案材料时,安徽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虽然涉案标的额很高,但是案情相对简单清晰,借款事实没有争议,通过律师调解可能会更加便捷高效。在征求三方当事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派至安徽高院律师调解室,由安徽省律师协会指派副会长音邦定担任案件调解员。音邦定接受指派后,提前与案件三方当事人联系沟通,打好调解基础,约定在律师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

音邦定告诉记者,由于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三方当事人就案件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达成了一致,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经调解,房地产公司还承诺,在后续诉讼中力求通过第三方注资,盘活公司项目,化解债务危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安徽高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律师调解过程中适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不仅可以为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为审判工作作铺垫,还对后期调解打下很好的基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开展律师调解全国试点,安徽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同年12月,安徽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今年6月,安徽高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在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安徽高院立案一庭成为负责全省法院律师调解试点的牵头部门。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立案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员或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诉前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过程当中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

“除了法院在诉前委派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到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后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安徽高院立案一庭负责人说,律师调解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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