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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作弊案今日宣判,教育培训敲警钟

2018-08-07 20:14:29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677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0余名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无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此案系近年来北京市发生的最大规模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无涯注册成立星空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世龙注册成立北京华拓易通技术培训中心、被告人张宗群注册成立法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咨询等业务。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负责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期间,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作弊设备;章无涯让李倩找同学帮忙做答案。

  2016年12月23日,章无涯在京师大厦、贵州大厦、如家快捷酒店中国传媒大学西门店登记房间,将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设备放入房间并予连接,指导李倩、章峰操作电脑及发射软件。2016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在如家酒店为中国传媒大学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李倩在贵州大厦为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章峰在京师大厦为北京师范大学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吕世龙在北京化工大学参加MBA考试并参与作弊;张夏阳在中国传媒大学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相同的方式在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中作弊。当日,六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作案用无线电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李倩、章峰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李倩、章峰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考试作弊行为也逐渐从“打小抄”、“找人替考”等个人行为,向穿越时空、内外联合等信息化、组织化方向发展,作弊涉及面更广、防范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逐渐加大。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犯罪、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犯罪,以及代替他人或者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犯罪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国家级重要考试,被告人章无涯等人在管理类专业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在3个考点进行作弊,考生人数多、涉案范围广、组织规模大,在案证据显示该案主要被告人都注册了教育培训类公司,以教育咨询、组织培训为名招揽学生;被告人之间意图通过签订貌似合法的培训协议来掩盖其犯罪目的,张夏阳与吕世龙签订《MBA、MPA双证研究生(统招)培训协议书》、张宗群以法大教育的名义、章无涯以星空世纪的名义签订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书》;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有计划进行,既有考前培训、模拟考试,又有试验设备、统一话术;作弊器材隐蔽,既有橡皮接收器、丝巾接收器,又有微型耳机;此外,从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从作弊设备中提取出的考试内容来看,本案几名被告人并非第一次组织考试作弊。而且,被告人通过互联网、采用无线传输等突破考场信号屏蔽的技术手段进行作弊,作弊行为贯穿考场内外,严重扰乱了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危害严重,故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吕世龙、张夏阳不仅组织18名考生参与作弊,而且自己也以相同的方式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张夏阳还专门找人组建微信群为其考试作弊提供服务,主观恶性大,亦应属于“情节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审理的涉考试类犯罪案件34起,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4起、代替考试罪29起、非法提供试题罪1起;主要涉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等类型考试;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既包括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找别人代替考试、居中介绍考试,也包括考前泄露题目、考试中内外呼应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同时,各被告人为实施考试类犯罪,也实施了伪造证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以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等违法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考试作弊不仅破坏了考场环境,而且侵害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及国家的考试制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都能自重,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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