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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企业承债能力,防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

2018-06-06 10:54:24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5324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办法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并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方面,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

  “不同银行对风险的把控力度不一样,做贷款的方式和角度也不同,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他解释,企业贷款时缺少一个协调机制,信贷不仅非常集中,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也很容易出现。在过度授信和多头授信的情况下,一旦市场流动性紧张,这类企业风险暴露的概率就比较大。

  所谓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近年来,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在中国日趋突出,产生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据介绍,此次办法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等。

  针对联合授信机制会否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不足中国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而根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也不是资金紧缺。(记者 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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