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冯女士与蒋某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某曾于2016年2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于同年3月底判决驳回蒋某的离婚请求。
2016年11月17日,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眼看着儿子到了结婚年龄,但家里只有一套房子,于是冯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五天后,冯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年息。
当日,冯女士向陈某出具了借条,陈某通过银行汇款交付了30万元。第二天,冯女士出资17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
借款到期后,陈某向冯女士多次催要,但冯女士称丈夫从家中先后拿走了100万元,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冯女士和蒋某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
法庭上,被告蒋某辩称,其与原告不是朋友,也不认识,妻子向原告借款即便属实,因发生在其起诉与妻子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故借款属妻子单方面的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向陈某借款属冯女士个人债务,判令由冯女士独自还本付息,蒋某不负责任。(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