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0万土地保证金不予返还究竟谁担责?
未因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国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600万元竞买土地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此引发纷争,诉诸法律。
广西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2010年还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遂于2010年10月21日,通过广西圣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文君运作,先将经贸公司的4500万元人民币转账进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再委托一建公司从经贸公司转入的款项中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财政局支付竞买土地保证金2600万元,同时将余款1900万元转回经贸公司。
由于经贸公司未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被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600万元竞买土地保证金不予返还。
据了解,2010年10月18日,经贸公司与圣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一建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土地竞拍活动,竞拍成功后由经贸公司与圣宁公司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0年10月28日,经贸公司和李文君共同出席项目土地竞拍活动后,同年12月12日,这两家公司共同成立了桂林博诚帆华投资有限公司,并以博诚公司的名义与灵川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1年4月29日,因博诚公司未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被灵川县国土局解除合同和没收保证金。
为挽回损失避免担责,经贸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将一建公司、圣宁公司、博诚公司、李文君和灵川县国土局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一建公司对26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圣宁公司、博诚公司、李文君、灵川国土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市民一初字第一号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经贸公司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围绕一建公司是否超越委托权限、存在重大过失,以及是否应对经贸公司26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展开审理。2017年11月28日,广西高院依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作出(2017)桂民终字27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一建公司与李文君、博诚公司共同赔偿经贸公司2600万元竞买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面对终审判决结果,一建公司感到很意外。一建公司认为,经贸公司的委托属于无偿性质,并已全面完成委托事项,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点:一是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明和经贸公司的代理人李文君,亲临竞拍现场直接参与土地竞拍。最终也是由王兴明与李文君以双方合作成立的博诚公司的名义前往灵川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这是经贸公司与圣宁公司对其合作协议的履行行为。一建公司说,无论一建公司退出出让合同签订时是否已告知经贸公司,均与2600万元被没收无因果关系,因为委托事务中并不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因此,一建公司不应对经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经贸公司的确认书载明,除认可委托事项全已完成外,经贸公司放弃对一建公司的追索权。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确认书的原件被“意外遗失”,一建公司出示的复印件法院最终未采信为证据。
三是经司法鉴定,确定作为定案依据的“竟买申请书”“合作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以及2011年11月21日的“函”和“协议书”上加盖的所谓一建公司公章与一建公司合法使用的公章不是同一。而且对前述文件,一建公司也说从未签订过或出具过,完全是伪造的,是李文君和经贸公司导演的一出假戏。
据了解,经贸公司的26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是因为土地出让金未依约支付造成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贸公司当初低估了土地竞买市场无法预测的风险,后因所成交土地出让金过高而觉得无法实现其开发土地的盈利目的,以致为减少损失而选择拒付土地出让金。最后,经贸公司为了避免问责而将损失转嫁给他人。
一建公司为挽回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已向终审法院申请再审。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