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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和调解两项改革使律师步入新轨

2017-10-19 18:47:03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3969

发布时间: 2017-10-18 10:07:14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蒋安杰  |  责任司法部连续出台两项重大改革举措

律师制度改革已经驶入快车道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在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前夕,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仅仅一周内,司法部两项有关律师制度改革重大举措的出台,彰显了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力度与决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已经驶入快车道。

《办法》和《意见》以试点方式进行,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市试点铺开,律师调解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11个省市开展试点。

为真正有效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这使全覆盖真正落地有了经费保障。《意见》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也作出安排,规定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有评论说,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律师行业参与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机,给律师行业特别是刑辩律师带来特殊的发展机遇,这个说法毫不夸张。因为《办法》除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外,对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从更大范围、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产生深远影响。《办法》提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这些规定的落实,将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意见》规定律师以四种模式参与调解,将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7年9月底,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34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7万多家。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调解活动,注重发挥法律知识技能、相对客观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等工作优势。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主力军,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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