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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喜事后,女方不归家,夫家想分手要彩礼

2017-08-13 19:20:53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1854

法院认为,两人已同居且女方曾购置物品作嫁妆,判女方归还50%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池明志 韦明姣)已办婚宴并同居,但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因感情不和分手后,男方是否能讨回婚前给付女方的聘礼?近日,邕宁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婚前财产诉讼中,法官支持男方的部分要求,女方需退还彩礼1.5万元。

家住邕宁区的男子阿峰与女子阿梅相恋不久便谈婚论嫁,因阿梅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决定先摆酒后登记。2017年1月,阿峰按照当地习俗将阿梅一家要求的3万元彩礼钱交给阿梅父母。2017年2月,两人在家中办喜酒后租房同居。

然而,阿梅在两人同居后不久经常夜不归宿,阿峰怀疑阿梅与其他异性有不检点行为,因此要与阿梅分手,并且要求退还彩礼,阿梅及父母不同意退还。

协商不成后,阿峰在2017年5月将阿梅一家诉至法院。庭上,阿峰要求阿梅全额返还3万元彩礼并支付相关利息。可是阿梅说,她和阿峰事实上已经结婚,彩礼也是阿峰自愿支付的,并且自己也用部分彩礼钱购置电视机、被子等物品给阿峰家,所以不愿退还彩礼钱。此外,就阿峰怀疑其与其他异性有不检点行为,阿梅一口否认。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峰与阿梅虽已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感情破裂,阿梅应退回彩礼。但因为两人已经同居且阿梅曾购买电视机、被子等物作为嫁妆,所以阿梅应将彩礼3万元的50%返还给阿峰。此外,阿峰赠与的戒指、手链,拍摄婚纱照的费用以及阿峰父亲转账给阿梅的4000元治疗费用都是在两人恋爱期间产生,不属于彩礼范畴,阿梅无需偿还。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两人已摆酒“结婚”且同居,为何女方需退还礼金?

主审法官表示,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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