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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太仓市浮桥镇338省道某路段绿化带草坪时,见两名被害人正在草坪上约会,即趁二人不备,将二人脱下放在身边地上的衣物(两条裤子、女士耐克牌外套1件,内有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42元)夺走,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告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
(通讯员 朱恩贤 张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