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3月23日电 记者徐鹏 近日,枣庄中院终审的一起消费合同案件,消费者时某某在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枣庄解放北路店(以下简称枣庄乐天玛特)消费时,发现所购大米系“三无”产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枣庄乐天玛特赔偿消费者十倍钱款。
2015年2月14日,原告在枣庄乐天玛特购买美食客大米,价值8070元。因发现所购大米系无配料、无营养成份表、无生产许可证,遂向枣庄市市中区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认定,该商场在经营美食客大米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时某某又向市中区法院起诉枣庄乐天玛特,要求判令枣庄乐天玛特退回8070元货款,并赔偿807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其交付商品并开具发票,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诉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审理此案的单伟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枣庄乐天玛特是否应当向时某某退还涉案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据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枣庄乐天玛特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枣庄乐天玛特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明知的。根据《食品安全法》,时某某要求枣庄乐天玛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损失的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销售者是否因涉案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对被上诉人的民事赔偿。
法官提示,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类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十倍索赔;另一类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三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