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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要求子女写信问候老人

2017-02-10 15:35:52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799

重庆拟立法要求子女写信问候老人 回应称不具强制性

    今年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精神慰藉”的义务,并具体描述了若干种实施情景。其中,“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的表述,引发了舆论关注。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具强制性。

  2016年7月9日,重庆双百岁老人夫妻过生日,子女们特意为他们在解放碑渝都酒店举办了一场双百盛典。图/视觉中国

  对子女精神赡养义务提出具体规定;回应称不具强制性;法律专家认为要求过细

  今年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精神慰藉”的义务,并具体描述了若干种实施情景。其中,“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的表述,引发了舆论关注。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承办该项法案修订事宜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法案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有具体实施时间表。这名工作人员强调,新规只具备“道德上的倡导性”,本身并不具强制性。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

  一份正在修订中的地方法案,让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成为舆论焦点。

  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由法制办下发“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在上述草案中,从家庭与社会两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草案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条款内,对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了规定。其第14条,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中要求,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具体实施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而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其中即提出看望问候老年人。

  回应称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地方立法要求“常回家看看”,重庆此举引发舆论争议。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重庆市法制办此次发布的文件,目前尚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并明确说明将“广泛听取意见”。

  这样的文件是否具有强制性?昨日下午,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草案修订事宜的一名项姓负责人透露,法案目前仍处于起草阶段,正式实施时间尚不确定。而法制办另一工作人员则称,“预计于5月实施。目前该法还不成熟,法条可实施力度小,希望征求更多社会意见。”

  在谈及法案的具体实施时,上述项姓负责人称,法案属于倡导性法条,不具有强制性,且鉴于行政手段不宜干预亲情关系,故并未设置惩罚性条款,只“在立法领域提出道德层面的倡导,呼吁子女关怀父母。”

  焦点1 征求意见稿是否要求过细?

  法律界人士认为客观上值得肯定,但不宜直接描述生活场景

  以法规的形式,对子女的赡养和探视义务做出具体规定,这样的征求意见稿,是否要求过细?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内文条款涉及家庭内部问题,其要求明显过于细化。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地方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倡导,作为公民行为的基本要求,客观上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女和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家庭内部问题,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宜采取劝导、调解等和缓的方式,而非简单以条文形式固定,更不应该直接对日常生活场景进行描述。

  “过于细化很难行得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称,爱的表达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现,对打电话通书信等具体情形进行规定,在法律上很难举证。

  焦点2 道德倡导是否具有足够约束力?

  专家认为社会伦理道德下降,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强制性,也无对应的处罚条款。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时,这样的地方法规,更多仅具有道德提倡性。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曾表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

  另外,我国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尝试见义勇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立法等。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精神赡养的条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法律的作用有指引、教育、惩罚等,通过司法强制力去实施,并非主管部门本意。过分强调强制性,或者约束力,是弄混了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可制裁性。可操作性包括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等。在社会立法中,很多条款本身即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

  焦点3 实施效果如何保障?

  老年人权益受侵害可提起诉讼

  在具体实施中,上述法案的效果是否有法律保障?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优银称,在法律范围内,老人的维权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两种。“有关部门包括老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以及子女所在的单位。子女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权利要求这些部门作出处理。”王优银表示,老年人同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子女履行法定义务。

  王优银建议,对于法案中的倡议性条款,可以单独在倡议书性质的文件中体现,“既维护立法的尊严,也能让更多的人体会到创造良好社会风俗的善意。”(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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