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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打岳母及孕妻 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01-23 13:35:26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623

丈夫殴打岳母及孕妻 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 2017-01-23 11:39:39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作者: 罗尹  |  责任编辑: 杨展飞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由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审结的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入选。

据悉,2016年9月,省高院启动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环境资源保护、电信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校园犯罪、企业破产重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政执法、社会诚信建设等类型案例为重点,多方收集典型案例200余件。经层层评选,最终评选出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评选出的10件案例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该起案例成功入选。

案情回顾

丈夫殴打岳母及正值孕期的妻子

2015年4月,王某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中旬,王某正值孕期,汪某因不满王某向其要钱买孕装而殴打王某。2016年4月,汪某与他人在朋友家喝酒时,因岳母劝说产生误会,便殴打岳母及上前劝阻的王某。

隆昌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教育和警告了汪某,王某回到娘家。

然而,当晚深夜,汪某到王某娘家对其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将汪某带离现场。由于汪某多次殴打王某及其家属,王某怀孕即将生产,为保障其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禁止汪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家属。

隆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相关裁定。

入选经典

判后回访“家暴”得到制止

之所以此案件入选典型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价为,当前社会生活中,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反“家暴”意识依旧不强,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考虑,对“家暴”往往“逆来顺受”,不愿或者不敢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家暴”愈演愈烈,往往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家暴”已成为威胁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司法机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武器”,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院受理本案后,开启“绿色通道”,于立案次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禁止令,有力保护了申请人及其家属免受进一步侵害。通过判后回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感情得到好转,被申请人的“家暴”行为得到制止,社会效果十分显著。

此外,本案受到省市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入选“四川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等十个典型案例”,在社会上营造了共同制止“家暴”,共同向“家暴”说“不”的良好氛围。

专家点评

清官不再难断家务事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在点评这一案例时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代表法律不对家庭暴力进行救济,而是要考虑到法律救济对家庭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现实影响。

家庭内部矛盾大多数可以通过沟通、冷静的方式来化解,极端情况下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离婚后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但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维持,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陷入长期忍受或者被迫离婚的二难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创举,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在第四章针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依法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易小峰 曾娅兰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罗尹

原标题:丈夫殴打孕妻 法院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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