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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6月13日电(记者杨文)6月13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枣庄市政协原党组成员、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广金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广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广金利用担任枣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枣庄市台儿庄区区长、区委书记,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枣庄市政协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探矿权延续、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0万余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到案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