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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8月28日电 8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原副司长李勇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勇利用担任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政法处调研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副司长,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承揽、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大部分违法所得及孳息已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