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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法善治呵护公众免受噪音侵害

2022-06-06 16:59:14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2412

 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

  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根据该法,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规者,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应该说,该规定是专门针对广场舞扰民等现象开出的“药方”。之前虽已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只是笼统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此次有针对性地规范广场舞等娱乐活动,将有效地减少类似扰民行为,还公众以宁静生活。

  众所周知,广场舞以及类似活动是很多老年群体休闲娱乐的方式。但与此同时,一些人在组织或参与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忽视了周边居民的宁静休息,甚至在高考等特殊时期也完全不顾他人合理体验和诉求,并由此引发了周边居民与广场舞组织者、参与者的对立冲突。

  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远远超出噪音标准,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广场舞现象,确实到了不得不规范治理的程度。之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相对明确的规范条款,只是授权公安机关相应的警告及罚款权。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实中,公安机关本就案多人少,有时无力顾及这种“小事”,导致一些广场舞扰民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

  而《噪声污染防治法》则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专门措施,且其罚款数额也有较大提高。且根据该法,“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均有权处理,也即只要有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权,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均可制止处罚前述行为,解决了公安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有权对前述行为规范管理,这说明,假如广场舞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话,管理者完全有权拒绝提供广场舞娱乐场所,相当于对扰民者釜底抽薪。

  此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对很多生活娱乐行为予以规范约束并明确了违法后果。如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人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应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可以说,构建睦邻友好,互惠互利的关系,是每个现代居民的理想生活状态。特别是对居住在城市商品房的居民来说,虽然与邻居未必熟识,却在通行、用水、用电、通风、采光、声音等方面有着密切的相邻关系。居民自觉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制造噪声干扰邻居,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噪音制造行为,将让每一位居民都过上到没有噪声污染的高质量生活。(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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