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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12月29日电(记者林凡诗)记者29日从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韦朝永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韦朝永受贿所得的房产,予以没收,经拍卖后,所得款项冲抵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韦朝永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朝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韦朝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部分受贿款项,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