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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竟被用人单位“功过相抵”

2021-09-24 15:07:4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1215

被拒付4个月工资5万元,还得倒找公司1万元,原因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农民工工资竟被用人单位“功过相抵”

  仲裁员:若劳动者确给单位造成损失,每月被扣工资也不得超过20%

  农民工4个月的工资,竟被用人单位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以“功过相抵”的方式一笔勾销?这样的奇葩事,被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制止,明确该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不得扣除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9月22日记者获悉,在仲裁员刘婉余的见证下,农民工于军(化名)已经拿到了大连某机械制造厂拖欠他4个月之久的工资5万元。

  2020年6月,老家在辽宁西丰县的农民工于军受聘于大连某机械制造厂担任车间主任一职。机械制造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军吃苦耐劳,每天加班加点干活,平均每月能挣1万多元。

  2021年初,机械制造厂经理告诉于军,公司回款遇到困难,他的工资先拖一拖,等货款收回后再一次性结账,憨厚的于军答应了。没想到这一拖就是4个月,欠下工资5万元。他找单位经理理论时,经理居然说,“因为你在工作中计算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损失与拖欠工资相比,公司不仅不欠你工资,你还得返给公司1万多元。”

  无奈之下,于军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于军表示,图纸是公司提供的,自己只是带领车间工人按图纸干活,发生错误与自己无关,公司的损失也不应当由自己承担。

  该案仲裁员刘婉余了解该争议后认为,其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军在工作中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属于职务行为,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将赔偿责任全部算在于军一个人身上。

  其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机械制造厂最多只能扣1万元工资,不能全部不给。况且,依照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人发放工资。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机械制造厂一次性给付于军拖欠工资5万元。为让于军安心,刘婉余坚持让机械制造厂立即向于军的银行卡中打入5万元,以免单位爽约后于军再到法院申请执行。机械制造厂确实遇到资金困难,最终决定持银行汇票到银行贴现5万元,于调解当日打入于军的银行卡中。(记者刘旭 通讯员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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