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王飞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确认该案为虚假诉讼,并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涉嫌虚假诉讼的李某、周某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4年,周某、徐某因合伙承包工程急需100万元周转资金,遂向周某的朋友李某借款。7月1日,周某、徐某共同向李某出具一张借条。两年后,李某将周某、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借条上的签名是真的,但我没有见到一分钱!”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百思不得其解。在庭审中,李某提交了5份2013年银行交易流水证据,证实其已向周某支付了100万元借款,并说明上述2014年借条就是2013年的借款。
周某当庭认可已收到借款,并声称已全部转交了徐某,徐某坚称未收到该借款。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认为借款事实存在,判决周某、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徐某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三门峡中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再审申请。
“100万元借条有我签名不假,但我没收到一分钱。”徐某向三门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及时调取法院诉讼卷宗材料后,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
“涉案借条书写时间是2014年,而李某提交银行交易记录发生在2013年,3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三门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反复研判案中的相关疑点,就李某提交的证据逐一到银行调查核实,并调取相关存款、取现、转账原始凭证。
办案检察官对借款资金来源、去向反复对比发现,2013年期间,除一个案外人向李某转款20万元之外,其每日账户余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李某明显不具备出借大额资金的经济能力。而作为被告之一的周某,对借款事实全部予以认可,没有任何异议、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时,仅申请执行徐某,未申请执行周某。
三门峡市检察院认为,李某与周某恶意串通,提交虚假证据,捏造虚假借款事实,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涉嫌虚假诉讼,依法向三门峡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频发,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门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占军说,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多存在同谋。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需要多方面、多步骤进行调查核实,夯实证据基础,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同时从思想根源上着手,加强公民道德自律意识,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诉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