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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结婚后各住各家的“两头婚”现象

2021-03-10 15:43:38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530

□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孙天骄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 磊

不嫁不娶、“两家拼拼”过日子,这种被称为“两头婚”的婚姻形式,正成为江浙一带年轻夫妻的新选择——夫妻双方仍然与原生家庭保持较大的黏性,不分嫁娶,夫妻两头走。

据专家分析,这种婚姻方式与地区经济发展和此前的人口政策相关,特别是当地一些家庭出现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两头婚”并不是所谓进步婚恋观的体现,恰恰说明旧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恋观仍然存在。而且,这种婚姻模式下,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债务认定、子女抚养等方面容易产生法律上的风险。

既不属于男娶女嫁  也不属于招男入赘

周女士是浙江嘉兴人,今年24岁。正在筹备婚礼的她选择了“两头婚”,这种婚姻形式既不属于男娶女嫁,也不属于招男入赘,夫妻结婚后通常各住各家。

周女士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我们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尤其是在乡下,女儿出嫁就会被开除族谱,但我们家舍不得把我就这么嫁出去,于是就通过‘两头婚’折中一下。”

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90后”马女士,已经过了3年多的“两头婚”生活。2017年,马女士结婚时没彩礼、没嫁妆,酒席也是各负责各的。婚后,他们夫妻俩回各自父母家过日子。“身边朋友多是这种‘两头婚’。”马女士说。

实际上,“两头婚”并非今日才有。《河北学刊》2020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论婚姻与生育的社会属性——少子化背景下浙北乡村婚育模式嬗变的田野观察》显示,“两头婚”,也称为“并家婚”“两头走”,在整个浙北地区,以及苏南等地都有一定存在。

该论文作者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赵春兰(现为浙江外国语学院讲师)及其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范丽珠,她们在2017年到2019年期间曾对浙江北部水村进行了田野调研。她们认为,“两头婚”这种形式能够出现,与当地的地区经济发展和我国此前的人口政策有关。

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民丰村为例,据调查,村民在经济收入上已经完全实现了从以农业为主向以工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转变,但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人口政策的施行,一部分家庭出现了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儿嫁出去,家里就没人了”的传统思想和“招赘最后可能竹篮打水,人财两空”的顾虑,逐渐催生了“嫁娶婚”和“入赘”之外的第三种婚育方式“两头婚”。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两头婚”并不是所谓进步婚恋观的体现,正好相反,这种婚姻形式被冠以“两头婚”,恰恰说明旧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恋观仍存在于现实中。

郝佳对“两头婚”在社会上引发的热议感到费解:“如果我们能够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把婚姻关系视为平等的两性关系,本就不应考虑是男娶女嫁还是女招男入赘。”

采访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芳认为,“两头婚”的夫妻双方多为独生子女,年轻夫妻较快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让“两头婚”有了现实需要。

抚养子女隐患颇多  孩子权益亟待重视

“生两个孩子,各自随父母姓”是“两头婚”的一个重要特征。

马女士和丈夫就生育了两个孩子,老大跟父亲姓,老二跟母亲姓。“我们这边多是头一个孩子跟父亲姓,第二个孩子跟母亲姓。不过这都是可以商量的,我也有朋友第一个孩子就是跟妈妈姓的。”马女士说,“孩子跟谁姓其实无所谓,但是这种‘我可以做主’的感觉让人觉得很爽。”

但夫妻双方对于子女姓氏的合意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说这种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受保护的基本人权,对于婚后生育几个小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生不生应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但是夫妻双方关于子女姓氏的约定是有效的。

“不管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子女既可以跟父亲姓,也可以跟母亲姓。”谭芳认为,两个孩子姓氏不同可能会导致家长的偏爱、夫妻之间小家庭的观念不够强、“共谋感”在一定程度上缺失、家庭稳定性不足等,这些也是“两头婚”存在的隐患。“对于孩子来说,如果父母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马女士在当地一家医院从事助产士工作,经常要上夜班。她说:“我和先生有时候工作都很忙,‘两头婚’让我们两边的老人可以帮着带孩子、做家务,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我的压力。”

有时,马女士和丈夫也会带着孩子一起去男方家住一段时间,再去女方家住一段时间,逢年过节则商量好两边轮流去。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谭芳称,“夫妻双方如果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话,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哪一方付出更多,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管之前的约定如何,法官还是会尊重现实的抚养状况。”

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表示,在孩子姓氏问题上,不管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何期待和偏好,必须明确孩子对其姓名享有最终的主体性权利,监护人不过是暂行代理职责。同时也必须明确,无论孩子姓氏为何,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以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都是一样的,也必须以孩子最大利益为原则予以履行。

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夫妻财产存在风险

周女士称,结婚后,他们夫妻俩挣的钱各管各的,但“双方父母还会支援我们一段时间,毕竟还有房子和车子的贷款要还”。在马女士家,则是她管理所有的夫妻财产。

在谭芳看来,“两头婚”形式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爷爷奶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孙子孙女,如果没有注明是只赠送给一方,在法律上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婚后财产归属,且结婚后与原生家庭保持密切的联系,容易导致3个家庭之间的财产混同,进而产生一系列矛盾。

“两头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风险。

谭芳认为,因为夫妻之间小家庭观念不够强,会导致一方对另一半的经济动向不清楚,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大额债务。“从离婚诉讼角度来看,‘两头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风险比常规家庭更大。”

“两头婚”作为一种婚姻形式,前景如何?对此,邓丽表示:“我不太赞成把‘两头婚’的语词概念化。我们现在谈到这个话题,面对的是一些纷繁的婚姻家庭现象,它们彼此有共性,但也有不同。”

在邓丽看来,“两头婚”体现出年轻一代在婚姻家庭事务上有了更多的能动性,更强的协商意识和应变能力,或许还包含着对上一代的更多关心和照护,对个体幸福和家庭幸福的双重追求。

邓丽认为,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学术界,首先需要尊重这种婚姻家庭私生活的空间。“在一切都趋向于精细化的现代社会,婚姻家庭事务及其规范都会越来越复杂,但我们也不应忘却,其核心要义仍是为了达到爱、促成爱和护卫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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