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马上进行了积极整改,升级完善了运营中心,不仅提高了商品盐调配运送的工作效率,还从体制机制上杜绝了‘打白条’赊盐的行为。”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扬在回访某盐业公司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在库管员的供述中发现端倪
葛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担任某盐业公司运营中心副主任(区域经理)期间,利用主管销售的职务之便,从经销商手中收取预付款,并将本应上交给公司的预付款部分截留归个人挥霍。按照公司正常流程,区域经理将收取的货款上交到销售部营业室,由营业室出票,库管员见票后再对食用盐出库。而葛某却以向库房打借据的形式,从库房直接出库食用盐配送给经销商,企图瞒天过海。
一次次轻松得手,让葛某更加大胆,一年之间竟开出了18张“白条”。截至2018年6月,葛某从经销商处截留的预付款及以借据形式从库房出库的食用盐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此案由吉林市丰满区监察委调查终结,经丰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后葛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子移送到吉林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张扬在阅卷中产生疑问:上诉人葛某一年内数次挪用公款都没有被企业发现,仅凭一人之力是怎么实现的?
带着疑问,张扬深挖细查犯罪事实。在阅卷过程中,库管人员王某的一段供述,引起了他的注意——“葛主任,您什么时候有时间咱们把账目对一对。”
对账?为什么库管人员要与区域经理对账,而不是与专门负责出票的营业室对账呢?库管人员凭借据短时间多次出库食用盐且数量较大,这符合企业的相关规定吗?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呢?
让检察建议有的放矢
张扬将发现的问题汇报给部门主任和分管领导。随即,他所在的吉林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专门成立了办案组。调查走访中,办案组调取了《吉林省盐业集团企业规章手册》,与相关负责人了解企业管理情况,通过逐条比对手册内容,结合案情和实地调查情况,办案组发现了企业在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具体包括:区域经理可以以公司名义收取货款,暂存于个人银行账户,库管人员私自收取区域经理出具的借据出库,统计员在盘点库存时与库管人员虚假对账,不履行监督义务,主管领导盲目听信下级人员所报的虚假数据,不作实地调查和严格盘点,监督不到位……一系列的漏洞致使原本完备的机制形同虚设。
针对调查出的问题,办案组制作了调查报告,提出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的意见。检察建议详细列出了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并从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库存与出库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关键岗位人员选用及流动制度、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强化员工廉洁教育等方面提出对策。
2019年7月19日,吉林市检察院邀请某盐业公司的主要领导到该院,面对面地讲事实、释法理,以现场宣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检察建议。
为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盐业公司认真研究了建议内容,重新梳理了企业各个流程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多次联系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整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书面反馈了落实整改情况。
在资金管理上,该盐业公司调整了公司营业室隶属关系,不再由原客户服务部管理,改由公司财务部直管,明确了营业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严禁给未付货款或公司账户无存款的单位(个人)开发票,建立营业室当日销售货款未交报告制度,监督财务流向。
为了强化商品库存及出库管理,该盐业公司进一步明确了保管员必须见票付货的规定,要求保管员每日与营业室核对票据,验证货物与票据的合规、合法性。统计员持结报单与保管员、营业室对账,确保各项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坚持月盘点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核,确保统计账、保管账、财务账三账与实物相符,杜绝单方数字出现。
该盐业公司还明确了客户服务部主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取客户购盐款,送销员不再到保管员处打欠条,而是由总调度下达送销指令,送销员到营业室写借据开票后,到保管员处凭有效票据提取,送销完毕,收取货款后当日交到营业室抽取借据。除此之外,该公司进一步强化员工廉政教育,对该案相关责任人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分。据了解,该案的另外两名同案犯已被移交至司法部门,最终被作出不起诉处理。
“回访时,看到企业的变化,发自内心地觉得我们的努力值了。”张扬告诉记者。(孙峰松 张海婷 战荧)----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