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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贸促会原会长贪污、受贿、单位行贿获无期

2020-07-09 22:21:20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7668
 新华社哈尔滨7月7日电(记者梁书斌)日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黑龙江省贸促会原党组书记、会长王敬先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敬先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敬先在担任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账外资金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2009年至2016年,王敬先在担任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款物,数额特别巨大;2010年,王敬先在担任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实施单位行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敬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王敬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王敬先身为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局长,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敬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涉案赃款赃物部分已追缴,综合王敬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敬先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敬先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王敬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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