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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立法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2020-06-25 21:44:08 来源:正义与法制网 浏览:4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说明摘要公布后,香港社会一些针对国安立法实施效果的担心和忧虑得以舒缓:这部法律具备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绝不会是“没牙的老虎”;一些针对国安立法的谣言和抹黑不攻自破: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对香港特区的高度信任和对两种制度的尊重,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长期以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失和短板,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层面立法就是为了堵短板、补漏洞,为了有效防范、制止、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所以必须管用,不能是摆设,不能是“没牙的老虎”。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香港特区和中央政府,都是实现有效执法不可或缺的要素。草案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明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绝大部分执法和司法工作由特区承担,但中央也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

从草案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负有主要责任,中央政府负有根本责任。绝大多数违反国家安全法的案件由香港特区管辖,香港本地警方负责执法、律政司负责检控、法庭负责审理,只有出现香港“管不了”和“管不好”的特定情形,中央才会实行管辖。这一安排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高度信任和对两制差异的尊重。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有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区是无权管、管不了的。中央保留在极其特殊情况下的案件管辖权,并对特区政府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问责,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体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所决定的,于法有据,十分必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完全交给地方政府。中央和特区政府共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使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使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行为和活动更加有力。这不会影响香港特区对自身管辖案件享有的执法权、检控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草案说明公布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多次表示,这一法律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特区政府多个部门官员也表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涉港国安立法工作,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有效实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法律草案既维护了国家安全,又尊重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的典范立法。

至于那些声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会破坏“一国两制”的人,要么是根本就没把“一国”放在眼里,要么是对“一国两制”有什么误解或误读。他们可能需要认真学习一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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