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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拟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机构和职能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丁小溪)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机构与职能,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的职能。
为了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草案三审稿在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中增加规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此前,草案在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个委员会都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关系不清楚。据悉,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不是一个新机构,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讨论决定的事项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此外,草案三审稿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