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公职人员以评审专家名义,领取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专家评审费,这一现象曾在北京市级和各区水务部门普遍存在。近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就此向市水务局发出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及时堵塞廉政风险漏洞。
问题的发现,源于平谷区纪委区监委对一名监察对象的问题初核。
“这一现象在市级和各区普遍存在”
“我委在对区水务局某人有关问题进行初核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多名公职人员在相关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以评审专家名义领取专家评审费。”平谷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发现有关问题后,他们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做了请示报告。
“这个现象在市级和各区都普遍存在,主要问题在于公职人员当评审专家并收取相关费用,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我们认为不合适,另外单位廉政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廉政风险。”平谷区纪委区监委领导表示。
水利部规定评审专家库专家不能是公务员
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平谷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先后查阅了水利部有关水土保持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有关评审的相关规定。结果发现,水利部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参加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领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而北京市水务局对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条件未规定不能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北京市有关规定明显违反水利部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鉴于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的普遍性,平谷区纪委区监委决定向市纪委市监委请示汇报,同时建议市纪委市监委向市水务局提出监察建议。
最终,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向市水务局发出了监察建议。通过该监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及时堵塞廉政风险漏洞,保证公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 释疑
什么是监察建议?
依据《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建议,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廉政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
监察建议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是监察建议权的有效载体,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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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区纪委区监委对区房管中心发出了一份《监察建议书》,对其下辖西罗园分中心违规使用地下空间问题提出监察建议,责成其加强管理切实整改,规范下属企业经营行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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