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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其在矫正期间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对潘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3月4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应并执行。而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6月23日,安乡县司法局组织的半年度点训中,潘某擅自外出未参加点训,安乡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潘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所长多次打电话未接且更换电话号码后未告知司法所,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安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1日第二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潘某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连续两个月未提交思想汇报材料,未提交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相关材料,安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11月23日第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以上裁定。